约定“离异不离家”,分居协议该当何论?

医网摘要: 夫妻感情破裂后,为不伤害孩子,协议约定“离异不离家”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济往来各自为政。正因如此,“离异不离家”的《分居协议》对共同财产切割的法律性质会引发争议。北京市发生了一起约定“离异不离家”而引发的继承纠纷

夫妻感情破裂后,为不伤害孩子,协议约定“离异不离家”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济往来各自为政。正因如此,“离异不离家”的《分居协议》对共同财产切割的法律性质会引发争议。北京市发生了一起约定“离异不离家”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例,两级人民法院对《分居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分居协议,

约定“离异不离家”

人,人生大事,技术,室内,40到44岁_494326735_Hispanic family taking pictures at wedding reception_创意图片_Getty Images China

童坤是北京市一家知名传媒集团的老总。1985年11月,童坤的妻子林文生了女儿童钰。1996年11月,童坤与林文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并约定年幼的童钰由林文抚养。

1999年10月,经朋友介绍,童坤与龚静携手走上了红地毯。2002年12月16日,童坤作为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幸福小区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金额为157万余元。此外,龚静与童坤名下有汽车、存款等财产。

2010年7月,龚静生育一子,取名童宇。然而,第二次婚姻没能给童坤带来长久的幸福。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而产生矛盾,直致感情破裂。

10月2日,童坤与龚静签订了《分居协议》,双方约定:“童坤、龚静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分割:现在幸福小区等两处房子归龚静拥有。龚静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童坤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另两处房产归童坤所有,童坤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龚静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童宇归龚静所有,童坤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意外猝死,遗产分割起纷争

2011年9月16日,童坤在出差期间突发心肌梗塞,在当地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事发突然,所以他未留下任何遗嘱。

由于童坤与龚静签有《分居协议》,且该协议对他们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围绕哪些财产是童坤的遗产,26岁的童钰与后妈龚静引发了争议。由于不能协商一致,童钰便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讼,将龚静、童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

2012年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童钰诉称:父亲名下财产有幸福小区房屋等多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轿车等财产,请求判令由她、童宇、龚静共同依法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龚静则辩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幸福小区房屋虽以他的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但根据《分居协议》,该房屋属于龚静的财产,不属于童坤的遗产。她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是因为没有还清贷款。龚静、童宇对幸福小区的房屋不同意按童坤的遗产分割,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童坤名下的其他财产。

针对龚静的辩解,童钰提出,《分居协议》中约定归龚静所有的幸福小区的房屋,因没有变更房屋权属,仍在父亲名下,因此应算父亲的遗产。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截止童坤去世时间点,幸福小区房屋仍登记在童坤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万余元。

二审判决,夫妻约定受尊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幸福小区房屋,童坤与龚静虽然在《分居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归龚静拥有,但该房屋登记在童坤名下,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童坤与龚静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减去尚未还清的贷款数额,一半为童坤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童坤遗产,加之童坤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2014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幸福小区房屋归龚静所有,并由龚静偿还剩余贷款,龚静向童钰支付房屋折价款88.5万余元,并对童坤的其他遗产作出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龚静、童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诉称:童坤与龚静签订的《分居协议》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幸福小区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童坤与龚静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幸福小区房屋为龚静所有,不属于童坤遗产范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十分重视,于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龚静、童钰围绕《分居协议》的法律性质、本案是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规定及《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三个焦点进行争辩。

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变更幸福小区房屋归龚静所有,并由龚静偿还剩余贷款,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决。


责任编辑:邓燕珍    本文来源:http://fk.ewsos.com/ycjb/yqjc/20160613/1352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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